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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和注意事项

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1. 申请阶段: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审查阶段:承办人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并进行现场勘察,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3. 现场勘察阶段: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有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 地价评估阶段: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 审批阶段: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6. 交纳有关税费阶段: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

7. 登记编号阶段: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8.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阶段: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注意事项:

1. 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 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同时,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

3. 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5. 有关税费: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6. 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7.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8. 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9.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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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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