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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的区别

上海都市网(shanghai)都市新闻报道

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而司法诉讼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调解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它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比之下,司法调解是法定的诉讼程序,它在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规范下进行,达成的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参加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是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或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的参加主体主要是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司法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参与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

效力不同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政府或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司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程序不同

人民调解通常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而司法调解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总的来说,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在调解机构性质、调解的性质、参加主体、效力以及调解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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