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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清时期的土地主要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类。官田属朝廷及各级政府组织所有,是国家税赋财政的主要来源。民田则是私人所有,地主一般通过租佃制经营土地。
政府大力鼓励农民垦荒,采取过募民垦荒和移民垦荒等政策。开垦的土地不论是否有原主,原主是谁,所有权均归垦荒人所有,作为永业田。同时,政府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逐渐集中于少数大地主手中。
在明清时期,形成了土地租佃的永佃制度。永佃权是指佃农在按照租约按时交租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租种某块田地的权利。这样就解决了人多地少的矛盾,提高了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粮食的产量。
清朝初期,在明朝“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赋役政策。这项政策将田赋和丁税重新整合到一起,是以田亩为主的税务制度,并且在其中的税役征银制度中,采用的是以银代征,具体由官府雇佣工人代替服役。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减轻一些少地或无地农民的繁重赋役,适应了租佃制的发展和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清时期,统治者为了保证赋役,对人口流动严格控制,并且严密实行人口等级制度。随着赋役改革和永佃制的实行,农民的生活越来越好过,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也变得比较宽松。这样就使得农民“轻去其乡”、“乐于转徙”,国家对离乡外迁的农民的规定逐渐变得宽松。
清王朝承认明王朝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并保护和稳定这种所有制。基本保留明代土地分类制度,官田属朝廷及各级政府组织所有,是国家税赋财政的主要来源。民田则是私人所有。
以上就是明清时期土地政策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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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浦江传说 于 2024-05-27 23:40:43发表在上海都市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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