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各国的国内立法、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中。以下是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民法典》对风险转移有明确规定。例如,《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卖家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家承担。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对风险转移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过失划分原则,即如果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适用过失划分原则,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风险转移有明确的规定,其中B、C、C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时间均为合同成立时起 。此外,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也得到了确认,即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法律依据是多元化的,包括各国的国内立法、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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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浦江传说 于 2024-05-26 16:34:47发表在上海都市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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