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
-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的使用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我国规定了严格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1.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 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 使用权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使用管理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和流转规则,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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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浦江传说 于 2024-05-23 18:37:06发表在上海都市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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