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案例一:甲误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登记为其友乙所有。当甲准备出卖该房产给丙时,发现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为乙。为顺利过户登记,甲、乙、丙三方协商,由丙分别与甲、乙签订两份同样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乙承诺放弃对丙的价款请求权。但乙的债权人丁通过诉讼取得执行依据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乙的财产未能清偿,遂以乙放弃对丙的到期债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最后,法院支持了第二种意见,即不动产登记的绝对效力是针对善意第三人而言的,债权人丁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中不适用不动产登记的绝对效力。
案例二:刘-静的父亲在刘-静未到场的情况下,以刘-静的名义向第三人枣庄市薛城区农社借款6万元,并持刘-静的房产证,到枣庄市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所有应由刘-静签名的地方均由其父亲安排的案外人褚-萍代签。后来,因刘-静的父亲死亡,第三人枣庄市薛城区农社便起诉刘-静及案外人褚-萍。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手动修订是否具有效力取决于签订方的协商和一致意见。在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补充时,其所具备的效力高于原先的主合同。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动产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不动产登记制度旨在保护不动产物权人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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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浦江传说 于 2024-05-23 15:32:57发表在上海都市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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