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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限制

上海都市网(shanghai)都市新闻报道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使用主体限制

农村宅基地使用限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主体只能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即本村村民,而不是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为了体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严格的身份限制性和社会保障功能的特征。

使用面积限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使用管理限制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使用期限限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转让限制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此外,如果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则不予批准。同样,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限制主要包括使用主体、使用面积、使用管理、使用期限以及使用转让等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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