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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风险分析

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此外,不能借合作开发之名,行借贷之实。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方与土地方约定:投资方仅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出资方的本金及利息。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是被禁止的。因此,以合作开发为名,而行借贷之实,也是无效合同。对此,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加以注意。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风险分析

在合作开发过程中,还应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项目因投资方的资金不到位而停工甚至成为烂尾楼,而土地方已经提供土地,土地方再想另寻他人合作开发面临着许多实际障碍。因此,在合同中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开发的各项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合作开发项目的完成,涉及到立项、规划、拆迁、开工、销售、验收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书。如果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合作开发不能顺利进行。

最后,注意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开发建设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合作各方均应对合作他方的资格、资信有充分的了解,应调查他方在主体上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履约能力,特别是应重视对于以投资方身份参加合作开发的联营一方的资信调查。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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