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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丽案后精神暴力案件审理变化

上海都市网(shanghai)都市新闻报道

1. 定罪量刑依据的明确

包丽案引发了社会对精神暴力的关注和讨论,特别是在刑法对精神暴力的定义和处理上。在包丽案中,被告人牟某翰在恋爱期间多次对包丽使用羞辱、贬低性的语言,以凌辱人格的手段对其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最后导致其自杀。这一案件促使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回应,婚前同居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这说明,婚前同居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这一变化使得精神暴力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律适用的变化

包丽案后精神暴力案件审理变化

在包丽案中,虽然被告人有打耳光、拧胳膊并要求包丽自残等加害动作,但这些动作很难造成对方轻伤以上的人身损害结果;退一步说,即便存在,现在也无法证明。另外,他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目的,是否追求她受伤的后果?同样存在证明的难度。因此,法院没有选择指控故意伤害罪,而是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这一变化反映了法院在审理精神暴力案件时,更加注重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的追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3. 赔偿制度的完善

在包丽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牟某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精神暴力案件中受害者的权益保护的重视。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能够给予受害者经济上的补偿,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形成威慑,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4. 公开宣判的普遍化

在包丽案中,公开宣判的方式不仅能够让公众了解到案件的审理情况,也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提醒公众特别是年轻人警惕精神暴力的危害。这一变化使得精神暴力案件的审理更加透明和公正。

总的来说,包丽案后精神暴力案件审理的变化,反映了社会对精神暴力问题的关注和法律对精神暴力的日益完善的界定和处理机制。这些变化无疑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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