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在包丽案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家庭成员,而包丽与被告牟林翰并未结婚,因此他们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然而,由于两人长期同居,并且有着结婚的意向,法院在判决中将两人的关系等同于家庭成员关系,并据此判断了牟林翰的行为与包丽的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
1. 法律适用的争议
在包丽案中,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一方面,牟林翰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虐待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目的不是追求伤害后果,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2. 日积月累的精神虐待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牟林翰因处女情结长期对包丽进行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这些日积月累的指责、辱骂行为制造了包丽极度脆弱的精神状态,这是导致她自杀的风险。特别是在案发前一天,牟林翰再次言语刺激包丽,直接导致她选择离开家并入住宾馆服药自杀。法院认为,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包丽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包丽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 法院的判决依据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多方面的证据和事实。首先,牟林翰与包丽在同居期间的关系稳定、情感相互依赖、生活相互扶持,且均在为结婚积极准备,因此二人之间关系与家庭成员关系并无本质区别。其次,牟林翰对包丽实施的虐待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最后,牟林翰对包丽长期实施的精神虐待及当日再次实施贬损人格性质的言语刺激与包丽自杀死亡之间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包丽案的因果关系判断主要基于牟林翰的虐待行为与包丽的自杀身亡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实际后果。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关系状况、虐待行为的方式和程度,以及这些行为对包丽精神状态的影响,从而得出了牟林翰的行为与包丽的自杀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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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浦江传说 于 2024-05-17 09:44:39发表在上海都市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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