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在案例[1]中,男女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将其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北京市回龙观的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男方个人所有,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该房产产权100%归女方个人所有。然而,2017年男方起诉要求撤销此《婚内财产协议》第一条中关于财产的全部约定。经过多次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了协议中关于男方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在案例[3]中,丁某与朱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归朱小某所有。然而,朱某辩称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对儿子朱小某的房屋赠与尚未办理相关手续,故主张该赠与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在案例[11]中,解答了协议中财产赠予条款是否可以随意撤销的问题。只有双方都同意撤销赠与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如果赠与没有公证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取消,并可以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变更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
以上案例表明,在财产赠与时,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同时,在签订财产赠与协议时,应注意相关法律程序,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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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浦江传说 于 2024-05-17 08:25:20发表在上海都市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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