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1.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 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 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2.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强化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此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也会定期通过访谈节目等方式,对网络消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和讨论,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在网络文化消费日益普及的今天,了解相关法规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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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浦江传说 于 2024-05-16 21:19:12发表在上海都市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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