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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国际合作经验

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1. 美国的技术转移体系

美国的技术转移体系自1980年《拜杜法案》出台开始,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技术转移体系。美国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围绕联邦科研机构,二是围绕高等院校;在这两个层面分别建立中介机构,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例如,1989年成立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是美国技术转移及技术成果产业化领域的先驱者,属于国家级的非盈利性技术服务机构。NTTC提供了一整套的项目与服务,帮助美国商业界利用已成熟的技术、设备,通过与一流的联邦实验室研究人员合作来实现技术转移。在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下,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职业技术经理人群体。同时,技术经理人的工作权益也将得到合法保证,可以在转化过程中充分展示自身的专业能力,这必然会提高转化的成功率。

2. 欧盟及欧盟国家的技术转移体系

在欧盟层面,欧盟的技术转移制度体系建设是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取得了很大成效。欧盟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以欧洲科学与技术转移行业协会(ASTP-Proton)为代表。欧洲知识和技术转移行业专业协会(ASTP)于1999年在海牙成立;ProtonEurope源自2003年由欧盟委员会支持开展的一个科研项目,随后在2005年正式建立成为同样专注于技术商品化和技术转移领域的非营利协会。ASTP-Proton将工作使命定义为促进知识转移实践和实践者的专业化发展,致力于塑造未来的知识转移、技术转移行业,并且提高行业的吸引力和公信力。如今ASTP-Proton已成为欧洲最大的技术转移组织,也是每年度泛欧洲技术转移大会的主办单位,拥有1600多家大学和产业界会员。ASTP-Proton的核心职能包括:培训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并助力其职业发展;提供国际认可国际技术转移经理人认证;举办国际技术转移交流活动;提高欧洲科技创新体系的工作效率;倡导在国际舞台上体现国际技术转移行业性特征;为成员单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服务等。

在欧盟国家层面,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技术转移体系的发展程度也有显著差别。其中,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等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转移制度体系,以德国的弗劳恩霍夫协会为代表。德国长居欧盟第一经济大国,其雄厚的工业基础与德国产学研各界的长期合作密不可分。德国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重要特征是在科研体系内部建立了专业化的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尤其是工科院校都普遍建立了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德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和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等。

3. 日本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1998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旨在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启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战略,该国的技术转移机构由此诞生和发展。这一法律的实施,促进了日本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4. 中国的技术转移体系

中国也在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和新机制。例如,中国科学院在《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根据科技成果研究性质,将科技成果划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工作成果三大类。科技成果转化指科技成果(主要指应用研究成果)流动与演化的过程,包括“转”和“化”两个部分。转--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主要描述科技成果在政府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的作用下,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技成果供给方向企业、相关科研机构衍生企业等科技成果需求方流动的过程。化--科技成果发生“质”的变化主要描述科技成果在供给方内部被深度再开发和应用的过程,具体包括小试、中试、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等阶段,该过程中伴随着技术扩散和技术创新。

总的来说,科技成果转化的国际合作经验表明,建立完善的法律支持体系、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及有效的国际合作平台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的关键因素。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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